自然资源部新规: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类矿产!


2023年05月1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在对文件内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在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方面进行了大幅的政策调整,在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方面进行了诸多完善。

根据《通知》内容:

——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地质储量(油气)/资源量(非油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新立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且不影响其勘查开采活动;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